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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资源来源: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7-08-29  点击次数:3870 次


鄂财企发(2017) 5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安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根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规定及要求,现将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7111明确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存储风险抵押金。

二、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分担机制。

为抓紧推进实施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决定对已存储风险抵押金但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且风险抵押金专户中仍有结余的,采取“直接将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式,并请各地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及时报备。风险抵押金专户余额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由企业自行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手续后10日内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保险范围。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的员工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范围;

3.保险期限。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其投保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必须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4.承保机构。由企业自主择优选择承保能力强、服务质量好、有良好管理能力和充足偿付能力且具备承保责任保险资质的保险机构为承保人。

5.余额处理。转投安全生产责任险后风险抵押金专户仍有结余的,应将结余的风险抵押金转入企业同名账户。有关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对账户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的撤销事宜。

三、各市、州安监局要及时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取消风险抵押金及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并填报湖北省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8月底前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四、《省财政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711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17年8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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